一般来说,购并企业是指企业为了某种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依照法律程序,将目标企业的整体资产或足以行使经营控制权的股份收买下来,取得目标企业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兼并是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是被兼并企业的企业丧失法人资格,也可能是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都解散,双方产权合在一起,重新成立一个企业,获得一个新的法人资格。
在购并中,采取主动行动的一方称为收购公司,而被购并的一方称为目标公司。收购公司期望采取适当的手段和程序部分或全部取得目标公司的所有权,其目标的实现意味着购并行动的完成。作为一种极为复杂的经营行为,购并可以按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分类。
(a)直接购并,也称协议收购或友好接管,是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提出拥有所有权的要求,双方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磋商,共同商定条件,根据双方商定的协议完成所有权的转移。此外,如果目标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或遇到债务危机,也可以主动提出所有权的转让。
(b)间接购并,是指收购公司并不向目标公司直接提出购并的要求,而是通过在市场上收购目标公司已发行和流通的具有表决权的普通股票,从而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行为。这种购并活动如果是善意的,比较容易取得成功。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间接购并不是建立在共同意愿的基础之上,因而极有可能引起公司之间的激烈对抗,从而使购并转变为竞价收购,此时的购并活动称之为敌意收购。敌意收购可能是收购公司最初采用的一种收购手段,也可能是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提出收购建议被拒绝后采用的收购手段,其成功率一般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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